苏南永佃制起源试探
苏南永佃制起源试探
纪庸遗作
苏南地区,特别是苏松地区的永佃制,李文治先生认为是太平天国革命后开始的①,邵循正先生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不论在江北和江南,显然在革命前已经都有这种形式的租佃制度。”但对这种制度起源的确实年代,没有说明。至于这一制度的实质,对农民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两位先生的意见也不相同。
傅衣凌先生在“清代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一文中,(收入《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一书)据所见民间契约,提出福建某些地区,早在明末就有一田三主、一田四主的现象,出租田地,分为“皮”和“骨”,亦即苏松地区所谓“田面”和“田底”。该文在年限上稍为明确。既然福建有了这样的事实,经济情况和它差不多的苏南地区,很可能同时存在相同现象。根据我所接触到的材料,大致可以推定当明代万历中叶以后,永佃的事实已在苏南地区较广泛的存在了。下面提出我的看法:
作为永佃制的标识是出租的土地分为“田面”和“田底”,地主有所有权即“田底”,佃户有使用权即“田面”。在习惯上,地主不能随意抽回田地另租,因之,佃户可以将田面转租或出售。依常理推断,握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当然不会自动将租期无限延长,乃至把土地分裂为面和底两部分。相反,他们是要擅有随时增租或收回土地另佃的权力的。所以,“永佃制”也不过是习惯上形成的事实,在地主阶级的法律中并无根据。这种事实的形成,是由于农民的长期斗争,迫使地主阶级不得不承认这种现状,终至凝成习惯,农民对地主的斗争是经常出现并且有种种方式的,在租佃关系上就表现为反对地主增租另佃和抗租。而反对另佃尤其是抗租的保证,是农民必须把土地较牢靠地掌握在自己手中,有了生产和生活的资料,才有可能坚持抗租,才不怕地主报复。因此,永佃制的确立和抗租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是超经济剥削,佃农实质上等于农奴。农民反抗这种超经济剥夺,首先从地主控制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爆发。因此,所谓“不在地主”的田地上,就会较早出现永佃的事实。
“不在地主”之最大者,无过于“官田”的主人,也就是皇帝。皇帝的权力虽然大,无奈“山高皇帝远”,田地的数量又大,自然就与一般地主的控制不同。苏南地区,自南宋后期就出现了大量官田。明朝建国,除宋元原有官田外,统治者又把没收前一统治政权中官僚地主的土地仍旧交给原佃种农民佃种,收取地租,地租的数量要比民田赋额大许多,这就是新的官田。官田成为当时统治者向本地农民进行残酷剥夺的办法之一,②也就成为江南农民苛重的负担,使绝大多数自耕农都沦为佃户,使应当为耕者所有的土地一下子转入皇帝手中,人民对这种剥夺是十分不甘的,他们很快就把这种田地视作“己业”,甚至公然买卖了。《万历上元县志》二,田赋:
“初,洪武十八年恩诏,念应天五府州,为兴王地,民产免租,官产减租之半。官产者,逃绝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者也。……其更佃实同鬻田,第券契则书‘承佃’而已。……隆庆中,中丞海公(瑞)巡抚,计以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而粮则多寡悬殊,差则有无互异,(官田无差徭,故云云。)于是奏请清丈。”
这是南京一带的情况。官田可以随便转移,不是和后来的永佃一样吗?所差的是,官田是直接买卖田地,没有分为底、面,其实质就是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发生中间剥削问题,至于田价的买卖间差异,那自然是无法避免的了。苏松的官田,无论数量和租率上都大于应天,农民的视官田为私有,也更为显著,郑晓“吾学编余”(“盐邑志林”本)记嘉靖十三年(1534)吏部侍郎霍韬上疏云:
“臣尝考苏松二府税粮之重,因贼虏张士诚伏诛,其将帅叛臣亦以歼灭,田皆没官,故凡租税之重皆官田也。今顽民隐官田以为己业,转将瘠田诡为官税。……”
“顽民”自然指敢于反抗的农民。到明末,情况甚至变成:
“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村鄙之民,未尝见册,买卖过割之际,往往以官作民。”
官田干脆变成民田了!农民在官田方面这种斗争,应该是争取永佃制的先驱。清朝入关后,曾在河北圈占大量田地,作为八旗贵族的田产,使农民于一夜之间,丧失了生产资料,这比明初没收官僚土地成为官田尤为残酷,这种被圈的“旗地”,也很快被农民视为己业,可以买卖了,其情况与江南官田有相似之处。这也可以看出,地无论南北,农民为了生活,不能不对压在头上的统治势力作斗争都是一样的。
寺院的庄田,也属于“不在地主”的一种。因为他们同样也“鞭长莫及”的情况,也便提供农民以反抗斗争的便利条件。明朝建国后,曾“钦赐”大量庄田给南京一带的寺院、道观,例如所谓“三大寺”——灵谷寺、天界寺、报恩寺,和朝天宫道观等,占有田地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所占田地,由南京郊区的上元、江宁,远至高淳、溧阳、当涂采石、太仓洲等处。这些田地,当然都由农民佃种。③除膏腴田地外,还有大量芦洲、菜田、店房等出租。寺院每年收取大量租银和租米及芦柴蔬菜等。一般说,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使用的日趋广泛,租银的比重逐渐增加。起初,夏租折银,冬租交米,“豆麦非急用,故从折色,以充杂费;米所必需,且不似银两之易于侵耗,故从本色,以赡僧徒。”④但至万历卅年以后,往往米亦折银,显然看出由实物地租逐步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进程。这一方面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一方面反映着封建经济尚没有达到解体程度,仍旧占统治地位。
这些寺院的租额普通都是每亩七斗五升,但这只是冬租,夏租银并未计入,而且租米还有加耗和送力,管事僧的口食等,加起来就要一石以上。按照当时同一地区官田的佃租,每亩三斗一升的租率来比,寺院庄田的租额几乎增加了两倍。按照本地区的单产数量来说,当在百分之六十以上。⑤这里农民生活本极艰苦,又经常闹灾荒,所以这些地方很早就爆发了抗租斗争,也就较早出现了永佃事实。其年代,约十七世纪初的万历三十年以后。随着,这种事实在苏南地区就成了普遍现象。
根据“金陵梵刹志”、“金陵玄观志”等书所记材料,斗争的情况大致如下:
1.洪武三十年(1397),溧阳县农民李兴寿等领导抗交天界寺地租,认为寺田应准官田一例,每亩收租三斗一升,不应高至七斗多。寺僧“催征各佃,不肯照旧送纳。”这是最早一次抗租斗争。
2.弘治五年(1492),水灾,溧阳佃农纳租不及三分之一,寺院被迫量减每亩纳租四斗五升。这是一次胜利的斗争。
3.嘉靖元年(1522),溧阳农民赵祥等领导抗租,“递年拖欠租,管庄僧人畏惧人众狡猾,无奈容忍。”
4.嘉靖廿八年四十年(1549-1561),赵祥等再起领导抗租,要求将租额由四斗五升减至三斗。政府强迫佃户们“各写吐退交契”,打算以另佃迫使农民低头,引起佃农的反对。农民已经将佃入土地,视为有所有权的东西,如当时应天巡抚翁大立的批示中就说赵祥是“以钦赐土田,认为血产,既不纳租,又不退田。”这就是说,农民已经造成“永佃”事实,并迫使地主承认。这次斗争,持续了十余年,终于被统治者镇压了。但却是农民为争取“永佃”而斗争的较早的一次,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5.隆庆三年(1569),高淳县农民卞爱七领导的抗租斗争。是年,海瑞为应天巡抚,清丈田地,卞爱七等举发天界寺僧人有隐报田地,希图免赋免役的行为。(将自置民田混为寺产,借以免赋役。因寺产是没有赋役负担的。)寺僧因此受到惩罚。自是,“佃户又恃远用强,租额日见短少。”寺僧辨隐田为诬告,希图改正,但农民不许,“苦被刁佃贿捺,”未能达到豁免补交田赋的目的。
6.万历三十三年(1605),高淳农民卞宗清、史明卿等领导的反对不合理的租粮折价斗争。当时天界寺僧人妄想运用政府的势力,恢复旧日租额,至少每亩要加一斗,即五斗五升,然后依每石五钱的价格折银。我们知道是时市售米价,苏松地区的粳米每石不过三钱⑥,高淳一带的米价当还低于苏松;(因为米的质量低)又,当时皇室折价收金花银,均按每两四石,则每石官价是二银五分。⑦寺院所规定的折价,竟高出政府的官价一倍,高出市价至少有60%,看来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寺僧的胃口也越来越贪酷了,他们恨不能从农民身上剥下三层皮,以满足自己的金银欲望。农民对此,怎能容忍呢?于是激起群众反抗,大家认为这是“蔑制加租”,“轧县屠民激变”。虽然群众斗争的具体经过不详,且被寺僧勾结官府加以镇压,逮捕了很多农民,说农民“霸佃踢田”,“纠党抗法”,但却终不能不酌减折价,并且因此产生了所谓“各寺租额条例”和“条约”。在这些“条例”、“条约”中,正式承认了“永佃”事实的存在。⑧其具体的边县是,只要在分佃、转佃时,“赴寺领帖,申部挂号”就可以。这实际不过是为了保障自己收租有着落而已。“各寺租额条例”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南京礼部祠祭司“条约”,“佃帖”项云:
“往时田地,被佃户私相承佃,该寺虽给有公据,慢不遵行。合比照兵部草场、工部芦课事例,僧录司给各户佃帖一张,先发各该寺,查照实征册填注用印,仍送本司挂号。每户民间不许过三百亩,僧人不许过一百亩,以后新佃的,民间亦只以百亩为率。本寺不许收受佃价,尤不许佃与仕宦举监生员及外县富户,如承佃在前者,遽难起业,姑将该户名下小佃,立户给帖,租粮亦拘小佃征收,庶防掯勒。……凡有分佃转佃,必须赴寺领帖,申部挂号,方准承佃。如或未经给帖,私相交易,即系盗卖强占,管庄僧及甲首随即指名赴禀,定行重责枷号,追田还寺。租粮过二年不完,追田另佃。每隔五年,清查一次,缴旧换新,以防隐弊。”⑨
这个条约虽然摆出官府架子,但对民间“私相承佃”,“分佃、转佃”,却不能不予以事实上的承认。我们已经说过,作为永佃制的标识就是农民除可以自己使用田地,地主不许擅行改佃(条件是不得欠租)外,还可以分佃、转佃。分佃、转佃当然不是无条件的,一定要付出“佃价”(大约即后来所谓顶费或押租),这是对于原佃户在土地上投资的抵偿;并且一定会向转佃的农户收取较原租加重的租金或租米,否则,转佃就没有意义了。这里禁止寺院收佃费,正反映在民间这一事实的流行。至于不许举监生员及外县富户承佃,那是由于这样的佃户,官府也难于控制,他们常常霸住田地,收取转佃的租金租米,而不向寺院交租。例如南京能仁寺梅子洲地八百余亩,就曾被刘基的后代诚意伯府和襄府(可能是定襄伯郭登之后)所霸占,他们强占了原佃所修水利堤埂,转佃取利,寺院不敢过问,农民蒙受损失。又如南京灵应观占有的乌龙潭,也曾被诚意伯家族“贱价佃入,贵价佃出”,霸占不交租金⑩。寺院对这样“佃户”,自然不表欢迎。但是,从这样的事实,也可以证明转佃一事,主要是为了从中渔利。这一点,无论豪门势族和一般佃户是没有分别的,只不过一般佃户不敢“吞佃”而已。⑪
如上所述,,佃户之获得所佃田地的较稳固使用权,主要是由于农民的斗争,由于农民先造成“私相接受”的事实,如果地主敢于干涉,农民就会以抗租为武器。但也有例外事实,就是因寺僧腐化,滥借佃户财物或私用租金而以租期延长作条件的,例如租额条例就说:
“(视寺田为己产)……然其故非尽关佃户,亦由管庄僧受佃户私嘱。……天界寺……佃洲僧力永,违禁用银六百两,(预支租银)预拨采石芦州十年。……”
又“各寺公费条例”,也有
“一,拨佃借贷:……近年官住,多假修理(寺院房屋)散众(施舍)为名,预拨洲田,广借债券,实费仅十之二三,而虚耗已十之七八,……致全洲久假而不归,债盘算而无已。……以后有犯者,……即行革职。……至于佃田受价,佃户得以借口,尤为不可”。
这都说明永佃权获得的另一情况,当然这不是主要的,在世俗地主方面,或者也会有这种特殊情形。
上面的事例都是南京附近一带的,但农民的抗租斗争,是随处都爆发的。因此,南京以外的地方,也应该出现同样的事实。例如苏州附近的太仓州就有下列事实:
南京最大的道观、朝天宫,在太仓州占有田二千五百余亩,每年租米达一千三百余石。和高淳等地对寺院抗租相先后,万历卅四年(1606),太仓农民也因佃租折价不合理,发动了抗租斗争。当时政府规定每米一石,折银三钱五分,不许用布货抵折,这正表现苏松地区货币经济的更大发展,地主阶级对银两的要求也就更贪婪。“被奸细王云宰,倡众三十余人,藐抗宪例,任意阻挠,不容徐时中兑支,延将稀松粗布二十五匹,高抬重价,及佃户王彩、王臣等一百〇三户,又将成色低银共少银四十余两掗抵;又被顽恶佃户屠辙等欺隐官田,冒作滩江,拖负租米三十二石五斗六升九合,王娄等共拖欠租米一十三石一斗五升……。”⑫这次抗租暴动,虽由统治者镇压下去,仍维持每石三钱五分的折价,“勒石永禁”,但碑文末尾却说,“如佃户亏少拖欠……即令退出前田,叶挺该宫差道另行召种。”云云,看来,表面上他们正是以佃种权的转移权来威胁群众的,而骨子里就是说,如果农民不欠租,就可以永佃下去。
又如常熟三峰青凉志寺中(按:或当为清凉寺志中),也一再记了害怕农民“抗赖冒认”的文字,足见其情况是相同的。
上面的材料虽很不丰富,但却可以推定在农民不断斗争的情况下,至迟在十七世纪,江南地区已开始出现着永佃制,特别是在不在地主的田地上,如寺院、道观,乃至学田、义庄田之类的土地上,永佃制应该更早地出现,而且有的已得到官方的变相承认。虽然当时尚未有“田底”‘“田面”之称,可是事实已经存在了。
①光明日报,1961,1,16,李文治:“太平天国革命对变革封建生产关系的作用”。
②同上,1961,2,2,邵循正:“太平天国革命后江南的土地关系和阶级关系”
③例如,灵谷寺赐田三百余顷,分布在上元溧水等县,天界寺赐田则在上元的湖塾、溧阳、高淳等地,约二百所顷。通计三大寺赐田,几达千顷。灵谷寺在上元县的长宁乡安西庄,田一百二十余顷,靖东庄,田九十余顷,“相连一块,膏腴多低洼少。”见金陵梵刹志卷五十,“各寺租额条例。”
④金陵梵刹志卷五十,万历卅五年官府“禁约”。
⑤高淳溧阳等地,历来单产量不是很高;若与苏松相比,相去远甚,但明末苏松租额,据唐甄:“潜书”“叶梦珠阅世编”等约每亩一石(吴江)至一石五斗(松江)。由此可见寺院剥削之重。此处材料,参金陵梵刹志五十,天界寺旧卷,“户部议复溧阳庄租额文”。
⑥西园闻见录卅二,苏州申时行答邓巡按书:“数年以来,灾困频仍,……一二年间,稍再丰稔,而米价甚贱,率米三石易银一两,而折银旧则,难以减轻,农民仍苦输赋,是以未得苏息耳!”此当是申在内阁时事,时间当在万历十二至十九年间。
⑦明会典卷卅,户部十七,库藏一,内府库条。
⑧⑨上面各项事实,均据金陵梵刹志五十,“各寺租额条例”所附档案案卷。
⑩金陵玄观志卷二。
⑪梵刹志五十,租额条例:“天界寺溧阳庄田,采石洲地,报恩寺戴子庄田,灵谷寺陈桥、茄子洲地……租额由七斗五升,而五斗,而四斗、三斗,甚至只一二斗,而犹复刁掯,……诘其故,则云,前后接佃,费有佃价。”这是民户转佃收佃价的最具体证明,也是抗税斗争与永佃权的获得互相联系的证明。
⑫金陵玄观志,朝天宫,附太仓洲奉部院东租勒碑文。
(原载《中学历史教育》1980年第3期。江少莉先生提供。黄恽先生整理录入)